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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有关要求,推进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空气质量提升的意见》及配套方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按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秋冬季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要求,决定对在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中心城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城市快速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
二限行时间
2017年10月16日7时至2018年3月31日20时(不含节假日),每日7时至20时。
二限行措施
1、2017年10月16日7时至2017年10月31日20时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单日单号通行,双日双号通行,“0”按双号通行,尾号为字母机动车号牌的以倒数第一位数字为准。
2017年11月1日7时以后,开始对机动车实施机动车牌尾号每天限行两个号的交通管理措施(每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含临时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倒数第一位数字为准);2018年1月7日以后,按照北京限行方式重新排序(另行通告)。
2、限行期间,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交车、单位通勤班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快递专用车(含快递用车)、新能源纯电动车,环卫、园林、道路专项作业车及环保监测车、保险勘查车、殡仪馆的殡葬车、喷涂统一标识的制式行政执法车等特殊车辆允许通行。
3、限行期间,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79条第2款之规定,予以100元处罚,并进行电子抓拍。当日处罚间隔时限3小时(3小时内司机将车驶出限行区域或开到最近的停车场),否则一天内将会被连续处罚。
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