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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全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

    信息发布者:fkwork168
    2017-12-13 17:14:16   转载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的工业类和公益性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县(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投资商。

    第二条 入区项目可以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

    第三条 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要求。严格控制国家限制类项目,严禁国家淘汰类项目入驻开发区。

    第四条 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开发区重点发展以机械装备制造及零部件配套、现代绿色食品加工为主的生态型、综合型、现代型产业,优先鼓励科技含量较高、产品附加值高、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项目入驻。

    第五条 入区企业和项目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治理要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并严格履行论证、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入区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不低于200万元/亩;生产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7;绿地率不得低于15%(包括企业代征绿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第七条 凡批准入区项目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交纳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2%的建设保证金,保证项目按时开工建设,按照规定交纳建筑营业税,确保施工安全。项目如期建成投产后两个月内,如数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 入区项目经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第九条 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0日内进行开工建设,第一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全部固定资产总投资的70%,所有项目总投资在两年内完成。

    第十条 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若2年内仍没有开工建设或投资额达不到项目总投资25%的,开发区将依法收回项目所占土地另作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须1年内达产。同时要对项目投资强度及固定投资总额进行审查核定,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收回多余土地,或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用。

    第十二条 建立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因企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破产、自行改变生产项目等原因,自愿或者强制迁出的,由县国土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禁止私自转让土地及建筑物。区内土地及建筑物的补偿按成本减折旧的计算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万全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万全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参照市产业集聚区招商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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