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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

    信息发布者:fkwork168
    2017-12-13 17:14:44   转载

    为提高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完善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规范引资授奖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范围

    1、招商引资范围包括新引进的项目(含品牌、创意、管理方式)、资金、技术等。

    2、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兴办符合产业集聚区产业功能、产业发展定位(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的项目。

    3、入区项目需符合产业集聚区产业指导目录、准入办法,优先引进“三高一低”项目(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利税、低碳环保)。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新建入区的工业生产类项目采用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符合省市相关政策的重点项目用地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综合地价(含土地综合开发成本)不低于每亩10万元。

    2、鼓励战略投资商按照县区总体规划、项目准入条件和有关协议,一次性购买土地建设园中园,自主开发、建设、招商和经营。土地出让价格根据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3、入区的生产性项目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一个年度内项目投产见效的,可安排不低于土地出让金5%的资金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4、在产业集聚区兴办非营利性公益项目的,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投入运营的项目,可安排不低于土地出让金5%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二)财税优惠政策

    1、境内外客商在我区投资的鼓励性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对企业依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返还,4—6年返还50%。

    2、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1000-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500-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由县财政列支。证券、期货、保险等机构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视实际注册资本及影响力大小,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三、奖励政策

    (一)奖励项目单位

    1、新建外资单体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按0.5‰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2、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项目增资,当年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按0.5‰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3、内资单体项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4、现有内资企业进行项目增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5、新上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土地、财税、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二)奖励招商引资中介

    1、奖励办法

    (1)对引进的外资项目,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外资到位额2‰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2)对引进的生产(经营)性内资项目,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3)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二级以上公司)投资项目以及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期完成并达产后,按照到位资金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资项目奖励资金以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4)对引进的技术、品牌、创意和管理方式,经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折资,视同引进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

    2、奖励金核发

    (1)引资中介人所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在其引进到产业集聚区前未列入产业集聚区的招商项目库或管委会未对接过的项目。招商局自接触项目开始,即应办理项目引荐登记,同时确认引资中介人。

    (2)引资中介人在引进的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及达产后,向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由引资中介人签字或签章的奖励审批表、身份证明、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产证书复印件(外资项目)、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到位证明、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招商局在收到引资中介人提交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登记情况及项目引进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管委会申报。

    (4)管委会收到申报后,在一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出具奖励确认书。

    (5)引资中介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批产奖励当天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6)奖励金在引进项目做出奖励决定后一个月内发放。

    (7)引资中介人在领取奖励金时应在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8)授奖中介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或与相关联人员发生法律纠纷的,由授奖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产业集聚区所属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招商引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四、服务保障政策

    1、境内外客商来产业集聚区投资重大项目,实行领导全过程包联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在立项、施工、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国内外客商的政策咨询、项目受理、代理及投诉等相关事宜,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建设项目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3、各类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最大限度予以优惠。

    4、根据企业需求协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工作。

    5、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1)世界500强及国内500强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外商以现汇出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

    (4)著名国家级科研院所、高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机构;

    (5)新上对万全县及产业集聚区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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