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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入区项目准入工作,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总体质量,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兴办的工业类和公益性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县(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投资商。
第三条 入区项目可以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产业集聚区投资建设。
第四条 拟进入我区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导向、准入条件、环保要求、建设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五条 入区项目符合国家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要求。优先鼓励列入《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产业指导目录(2013年本)(暂行)》的项目入驻我区。
第六条 入区项目符合产业集聚区产业功能、产业发展定位(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引进“三高一低”类项目(高科技、高附加值、高利税、低碳环保)。
第七条 入区企业和项目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治理要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并严格履行论证、审批手续。
第八条 工业项目的生产用地容积率不小于0.7,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九条 产业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装备制造类项目、高新技术类项目、现代物流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公益性项目进行分类,主要从项目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产后创税能力等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具体标准如下:
(一)装备制造类项目
1、单个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
2、入区项目投资强度要符合国家工业用地控制标准中行业分类和用地等级有关标准,不小于350万元/亩;
3、入区项目建成达产后的创税能力不低于10万元/亩。
(二)高新技术类项目
1、单个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
2、项目投产一年以后,须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每年的研发费用占年度销售收入的6%,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每年的研发费用占年度销售收入的4%,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年的研发费用占年度销售收入的3%);
3、入区项目投资强度要符合国家工业用地控制标准中行业分类和用地等级有关标准,不小于250万元/亩;
4、入区项目建成达产后的创税能力不低于15万元/亩。
(三)现代物流类项目
1、单个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
2、入区项目投资强度要符合国家级《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中推荐性指标,不低于100万元/亩;
3、产业集聚区物流强度要符合《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中推荐性指标,货运服务型不小于500万吨/㎞2.年;生产服务型不小于250万吨/㎞2.年;贸易服务型不小于150万吨/㎞2.年;综合服务型不小于300万吨/㎞2.年;
4、入区项目建成达产后的创税能力不低于5万元/亩。
(四)代表科技发展方向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准入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
(五)基础设施类项目
符合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条件。
(六)公益性项目
符合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要求。
第四章 环保要求
第十条 企业“单位GDP能耗”、“单位GDP排放强度”等相关环境指标需要符合国家、省、市及县(区)的要求。
第五章 建设进度要求
第十一条 入区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我区在容积率、建筑系数等建设指标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0日内进行开工建设,第一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全部固定资产总投资的70%,所有项目总投资在两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须1年内达产。
第十四条 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若2年内仍没有开工建设或投资额达不到项目总投资25%的,我区将依法收回项目所占土地另作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达产后,对项目投资强度及固定投资总额进行审查核定,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收回多余土地,或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